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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职业资格证如何登记

2023-12-15

出版职业资格证如何登记

第八条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;未能及时登记的,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,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。

第九条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,应提供以下材料:

(一)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;

(二)身份证复印件;

(三)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。

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。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,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。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。

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,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。续展登记时,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;如有特殊情况,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,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,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,原登记自动失效。

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,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,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。

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,无需办理续展登记。

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,需提供以下材料:

(一)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;

(二)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;

(三)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。

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,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、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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